第六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