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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
(第11号)
现发布《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
                         1997年12月30日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
  审核登记工作中换发许可证,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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