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出版物和出版活动?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部资料等;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什么是出版单位?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出版单位是指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3、如何申请设立出版单位?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什么是互联网出版?
答: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5、如何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答: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杂志”等名称,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不得公开售卖。
申请编印者请到市文化局一楼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时需要提交:
(一) 书面申请两份(范本);
(二) 拟编印的内容目录或内容简介两份;
(三) 编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有证件需提供原件,经核验
后现场退还。办理地址:深南中路1043号,电话:25986454。
6、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和《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1]新出发字第98号)的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并且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或者涉及到出版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海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出版、印刷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条例等)而形成的出版物。主要类别为:
(一)无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而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二)伪称、假造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名称,或者假冒、盗用合法出版单位的名义甚至书号、刊号而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三)盗版、盗印或者由印刷厂擅自加印合法出版物而生产的出版物;
(四)被明令解散或者取缔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五)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六)各类走私出版物(如走私、夹带、瞒骗等行为);
(七)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产生的出版物,如使用境外刊号、书号但实际在境内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在境内印刷但未按规定完全返销,而是直接在境内发行的出版物,等等。
7、发现非法出版物应如何举报?
答:如果在深圳市发现非法出版物,可向市文化稽查大队举报,举报方式包括:电话、信件以及上门举报。我们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将予以保护。电话:25986800;地址: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2楼;邮编:518031。
8、如何申请进行出版物鉴定?
答:在深圳市范围内查获疑似非法出版物的执法部门或单位,可以向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提请鉴定。该委员会设在深圳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和版权处。新闻出版处受理纸介质出版物的鉴定;版权处受理光盘、磁盘和录音、录象带类出版物的鉴定。提请鉴定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请求鉴定文书(内容包括:请求鉴定的出版物名称、数量、涉案数量、简要案情、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请求鉴定的出版物样品一份(需留存)。联系电话:新闻出版处:25985649,版权处:25988655。
9、如何进行出版物进口业务?
答:出版物进口业务,由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面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依照上述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现有四家公司开展合法的图书进出口业务,分别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深圳市益文图书进出口公司。具体情况可查阅本网站《深圳市新闻出版单位信息》栏目。
10、如何申请开展图书展销活动?
答:举办全省性或跨省的书刊展销,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全国性的书刊展销,须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依照上述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市内专业性、地方性书报刊展销活动,应报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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