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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记的通告
更新时间: 2003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第17号令所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各互联网出版单位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本通告所称的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请市内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初审手续。
  申报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注意事项如下:
  1、仔细阅读《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2、登录网站(http://www.szwen.gov.cn),下载并认真填写《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初审表》《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注意:要另存到自己设定的目录)

填表要求:
  (1)填完后打印三份报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用A4纸)。
  (2)请保持表格原状,不要随意更改,请用五号楷体字体填写。
  (3)对申报互联网出版业务有疑问的,请与深圳市新闻出版局联系。

申请初审应提交材料: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初审表》及《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互联网出版机构章程;
  (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资金来源、数额(要求30万元以上)及其信用证明;
  (4)互联网出版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主要设备情况;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已从事互联网业务的,须提供由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
  (1)上述材料全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为具体经办人出具委托办理证明,并提供经办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一式二份);
  (3)验资报告及信用证明需由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4)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应全部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联系人:胡新华
  电 话:0755-25985649
  邮 编:518031
  地 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304室


下载 《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下载 《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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