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1: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初审
审批对象:申办对外文化交流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内容:交流资格、内容
审批条件:
一、我市单位或个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文物展览:
1、
有书面申请报告、资信证明和邀请信(中外两种文本);
2、
交流双方的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
3、
有出境或出国人员花名册及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的政审证明;
4、 经费来源及收支预算;
5、
演出节目资料或展出作品目录(文物展览须有展品估价);
6、文物展览须有合适的展览场地及周密的安全措施、足够的保安力量。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交流演
出或举办艺术、文物展览:
1、 申请举办演出(展览)的书面报告;
2、
文化部、省文化厅对交流演出(展览)的批复;
3、
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演出或展览意向书(中外两种文本);
4、 主办单位出资证明;
5、 演出节目(展品)资料。
审批程序:一、我市赴外交流:
1、 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3、赴外国或台湾交流的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交流:
1、 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3、港澳台歌星演出由市文化局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审批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1993]30号);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997]229号);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文化部《关于加强出国文物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4年7月4日)、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外发[1997]29号);
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港澳台歌星演出管理的规定》(粤宣发[1993]19号)。
监管措施:根据中央、国务院、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初审
审批对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
审批内容:经营资格、经营等级
审批条件:
1、有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书面报告;
2、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3、有业务主管部门;
4、有五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5、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6、有与之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程序:
一、设立二、三类演出经纪机构:
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二、设立一类演出经纪机构: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 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文化厅;
3、由省文化厅审定后报文化部审批。
审批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997]229号);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14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年3月11日)。
监管措施:1、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查处;
2、每年年审一次《营业演出许可证》。
备 注:
一、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经营涉外演出,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经营国内演出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3:设立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
审批对象:申请设立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内容: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有设立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的书面报告;
2、有单位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3、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4、有固定团址和排练场地及演出需要的器材、设备;
5、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艺术表演团体的法人须有深圳市常住,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纪录。
审批程序:
1、主管业务处提出审核意见;
2、分管副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997]229号);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14号)。
监管措施:1、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查处;
2、每年年审一次《营业演出许可证》。
备 注:禁止中外合资、合作、外资设立艺术表演团体。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4:涉外演出、营业性组合演出、外地来深演出、义演、在非营业场所
举办营业性演出
审批对象:申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经营资格、演出内容、广告内容
审批条件:
1、演出单位《营业演出许可证》副本或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
2、演出节目和主要演员资料;
3、与演出场所草签的意向书;
4、演出广告小样;
5、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承办的演出,须提供演出经纪证明;
6、组台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提供主办单位出资证明;
7、非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团体跨省演出,须持广东省文化厅核准介绍信。
审批程序:1、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七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997]229号);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14号)
监管措施:
1、设有举报电话;
2、文化稽查队的经常性稽查;
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查处。
备 注:
1、非营业演出团体举办临时性营业演出须申报批准,一般不得跨省演出,演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年;
2、福利性募捐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先报市民政部门同意并在演出结束30日内向文化局呈报募捐演出收
支结算报告;
3、外地演员个人到歌舞厅演出,按照审批条件1、3条执行。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5:成立社会文化团体
审批对象:申请成立的社会文化团体
审批内容:成立社团的资格
审批条件:
1、社团的章程;
2、有五十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
的;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
3、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
4、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5、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
申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文化团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二名以上的专职人员;
4、 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5日);
深圳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1998]69号)。
监管措施:
1、实行社会团体年检制度;
2、年度业务工作报告和不定期业务检查。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7:成立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
审批对象:申请设立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的单位
审批内容: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附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美术品拍卖公司,其从业人员中必须有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美术品鉴定专家材料;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信证明,其中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美术品拍卖公司的
资产的不少于500万元资产的资信证明;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8、美术品来源资料;
9、经营管理章程;
10、符合国家有关总量控制、布局合理。
审批程序:
一、美术品公司∶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美术品拍卖公司∶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文化厅;
3、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审批时限: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994]8号》
监管措施:
1、每年进行《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2、公布举报电话;
3、文化稽查人员依法对美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检查。
备 注: 《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适用上述审批程序和条件。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8:开办录像放映场所审批
审批对象:申办录像放映场所的单位
审批内容: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放映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2、有符合规定的放映设备;
3、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5、场所负责人有深圳常住户口。
审批程序:
立项审批: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省社管办审批;
发证审批:公安部门提出消防安全意见后,市文化局报省社管办审批并发给《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
立项审批: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发证审批:公安部门十个工作日,市文化局七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65号);
2、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1997]10号);
3、深圳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
监管措施:
1、每年进行《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2、播放统一供应的正版录像节目;
3、文化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4、动员社会监督举报。
备 注:
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适用上述审批程序和条件。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9:图书报刊二级批发经营资格
审批对象:申办图书报刊二级批发的单位
审批内容: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在书报刊批发专营市场拥有合法经营场所;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4、符合国家图书报刊二级批发控制的总量。
审批程序:
1、由主管处室提出审批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3、报省新闻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审批时限: 十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
深圳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46号);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7日)。
监管措施:
1、每年进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
2、文化稽查人员依法监管和查处;
3、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进行监督。
备 注:《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适用上述审批程序和条件。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1:开办歌舞娱乐场所
核准对象:
申请开设歌厅、舞厅、卡拉OK厅以及附设文艺表演的茶座、酒巴、咖啡厅、中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核准内容:经营资格
核准条件:
一、立项核准: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在商用建筑内拥有合法的固定营业场所;
3、的士高舞厅原则上应设在建筑物地面首层,如在二层以上的,
应提供建筑部门安全审查意见;地面以下
的,应提供安全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4、提供舞台设置图纸;
二、发证核准:
1、提供安全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
2、舞台设置符合立项核准要求;
3、包房门窗透明,门上玻璃完全透明的面积不少于900平方厘米;
4、有二名以上文艺专业从业人员。
核准程序:
一、歌舞厅立项核准:主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
发证核准:公安、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由市文化局主管处室到现场审查核准后发证。
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立项核准:由辖区文化局核准。
发证核准:公安、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由区文化局到现场审查核准后,报市文化局备案并
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核准时限:
立项核准:十个工作日
发证核准: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各十个工作日;市、区文化部门各七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
深圳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46号)。
监管措施:
1、每年进行《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2、由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3、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进行监督;
4、在社会各阶层发展兼职监督员,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备 注:
《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适用上述核准程序和条件。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2:开办营业性桌球室
核准对象:申办营业性桌球室的单位或个人
核准内容:经营资格
核准条件:
立项核准:
1、在商用建筑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2、场所离中小学围墙直线距离200米以外;
核准程序:
立项核准:由辖区文化局核准。
发证核准:公安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由区文化局现场检查核准后,报市文化局备案并领取《文化经
营许可证》。
核准时限:
立项核准:十个工作日
发证核准:公安局十个工作日;市、区文化局各七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
深圳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46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6年9月4日)。
监管措施:
1、每年进行《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2、由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3、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进行监督;
4、在社会各阶层发展兼职监督员,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备 注:
《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适用上述核准程序和条件。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核准对象: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核准内容:经营资格
核准条件:
1、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设备;
2、所在区文化局的核准意见;
3、市电影发行中心的核准意见;
4、消防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5、卫生防疫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核准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
2、报分管局长核准。
核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1996]200号);
广东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监管措施;
1、对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制度;
2、文化稽查部门不定期稽查。
单位:深圳市文化局
序号04: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核准对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单位、个人
核准内容:经营资格
核准条件:
1、有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书面报告;
2、有场所的名称、机构和章程;
3、有适合营业性演出的场地、器材、设备和与专业管理人员;
4、营业性演出场所,须有建筑、消防部门的验收证明;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符合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核准程序:
1、辖区文化局提出审核意见;
2、市文化局主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
3、报分管局长核准。
核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997]229号);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14号)
监管措施:
1、设有举报电话;
2、文化稽查队的经常性稽查;
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查处;
4、每年年审一次《营业演出许可证》。
备 注:
演出场所的建筑、消防、安全检查项目由建筑、消防部门负责审批并出具证明。
单位: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序号01: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审批对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审批内容: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频道
审批条件:
1、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
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审批程序:
一、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市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审批。
审批时限:
境内卫星电视节目:七个工作日
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11号)
监管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2、设举报电话;
3、不定期检查;
4、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的,依法进行查处。
单位: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序号02: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审批对象:申请成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电视剧、电视综艺、电视专题节目、动画故事节目
的制作、复制、发行
审批条件:
1、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2、有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固定创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机房;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广电厅审批;
3、电视剧制作权由省广电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审批。
审批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1、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5]16号);
2、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广播电视节目制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
监管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2、对违反《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
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单位: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序号03:设立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初审
审批对象:申报设立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单位
审批内容:开办资格
审批条件:
1、有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2、符合本市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总体规划;
3、有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
4、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500万元);
5、有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传输设备;
6、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和固定的播出场所。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定后报省广电厅;
3、站由省广电厅、台由广电总局审批。
审批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第12号令第四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1第5号令第七条)。
监管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宣传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2、年检年审;
3、对违反广电部10、11、12、18号等法令,将依法进行查处整顿。
单位: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序号04: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电视共用天线、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本市已注册的公司企业;
2、有专业设计安装队伍,其中高工、工程师各两名;
3、有从事工程设计安装的设备;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分管局长审批并报省广电厅备案;
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报省广电厅审批。
审批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广电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第11号令)、
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第12号令)、深府办[1990]233号。
监督措施:
1、工程检查、验收;
2、许可证年审。
单位: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序号01:音像制品邮寄、托运备案
核准对象:
申请邮寄、托运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
音像制品节目内容
核准条件:
国内音像出版社出版或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引进的音像制品
核准程序:
由辖区文化局经办人审听、审看
核准时限:
当天办理
核准依据: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颁布的
《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38号)。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1:申办报刊初审(包括报刊增张增版)
审批对象:
申办报刊的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申办报刊的条件和资格
审批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7、符合国家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8、申请必须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长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加签意见,报省新闻出版局;
3、由省局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1997]210号);
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4日)。
监督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监督;
2、不定期进行检查;
3、接受社会举报;
4、对《报刊登记证》实行年度审核,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报刊社,根据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监督整改;
5、对缴送的样报样刊进行审读;
6、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视其情节,进行批评
教育或将依法查处。
备 注:
报刊社要求变更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和原因。报刊社需临时增版增刊的,需按上述程序报批。
报刊社终止出版活动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向市新闻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报刊社自登记
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2: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记者站的外省、中央级报刊社
审批内容:
设站资格
审批条件:
1、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2、中央部委级的综合性报纸,省级党委机关报;
3、有设站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站的批文;
5、符合国家有关记者站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长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加签意见;
3、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审批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21日);
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4日)。
监督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监督;
2、不定期进行检查;
3、接受社会举报;
4、对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报社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将根
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备 注:
报刊社需设立记者站以外的办事机构,需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文,方予受理。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3:设立出版单位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成立图书、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成立资格
审批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7、符合国家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长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加签意见;
3、由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210号);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65号);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6号)
监管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2、对出版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3、对出版物进行审读、审听、审看;
4、实行出版单位年审制度,对达不到年检要求的出版单位,根据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监
督整改。
5、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备 注:
已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要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按上
述程序重新报批。
单位: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4:申请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举办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单位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2、申请报告及展销活动方案;
3、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4、参展单位名单;
5、展销活动的管理措施。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局长初审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3、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由省局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由省局上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署《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1996]新出发131号);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6号);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65号)。
监管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对展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新闻
出版行政机关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查处。
备 注:
本规定适用于举办国内外出版单位的各类出版物(含书籍、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台历、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等)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5: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
审批对象:
编印、发送非营利性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单位
审批内容:
编印、发送资格
审批条件:
一、编印一次性非营利性出版物∶
1、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编印、发送的理由及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开本、印数(或复制数量)、页码(或
节目长度)、工本费、出版物的发放形式和发放范围及经费来源;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
3、出版物不得刊登(播)广告、不得为出版物拉赞助,不得征订和售卖。
二、申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连续出版)∶
1、市属一、二类企业、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
2、市属局级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2、主管处室领导审批后签发《深圳市非营利性出版物
印刷许可证》;
3、音像类、电子出版物类非营利性出版物,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审批时限:
五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行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发〈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的通知》(粤新出报字[1987]34号);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6号),
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4号),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65号),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1997]210号)。
监管措施:
1、检查编印、编制、发送单位的工作运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看、审听出版物样品;
3、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4、对非营性连续出版物实行年检制度,对达不到年检要求的,要监督整顿或注销许可证。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6: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 、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3、有生产场地;
4、有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的设备、组织机构和人员;
5、符合深圳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6、三资印刷企业的投资规模须在600万元以上;
7、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设立专营、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单位、个人,或要求增加出版物印刷经营范围的印
刷企业,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程序:
1、由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3、颁发《广东省印刷业许可证》;
4、三资印刷企业和申请《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由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审批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 212号);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10号)。
监管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接受社会举报;
3、不定期进行检查;
4、对违反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5、对印刷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备 注:
1、三资印刷业企业的设立按市招商局的规定程序办理后,由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省新闻出版
局审批;
2、变更《广东省印刷业许可证》的主要登记项目,按以上程序办理。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7:印刷企业申请印制出版物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印制出版物的印刷企业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一、印刷企业印制国内正式出版物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2、有出版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制文件、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
3、外省市的正式出版物来我市印刷需出示委托方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开具的异地印刷准印证。
二、印刷企业申请印制非正式出版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2、有非出版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制文件。
三、印刷企业申请印制境外印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广东省印刷业许可证》;
2、有生产合同、委托印制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制证明、
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样本;
3、所有印刷成品必须全部出口。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3、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审批时限:
七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 212号);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业管理办法》([1997]
210号)。
监管措施: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接受社会举报;
3、有特殊内容的印件,要求缴送印刷样品;
4、不定期进行检查;
5、实行年检制度;
6、对违反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备 注: 1、国内出版物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物;
2、国内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广告挂历、宗教印刷品、音像
制品装帧封面、电子出版物装帧封面等。
3、境外印件(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印件)是指境外正式出版物、产品和企业介绍等资料性出
版物、挂历、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装帧封面、电子出版物装帧封面等。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8: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成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主管单位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符合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2、有复制单位名称、章程;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5、有50万元(光盘复制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有必需的设备和复制场所;
7、有熟悉复制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5人以上,高级职称的2人以上。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新闻出版局;
3、由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65号);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6号)
;
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4号)。
监管措施:
1、复制单位成立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
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2、实行年检制度。
备 注:
1、音像复制单位要求变更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更换或增加复制生产线(含录音带、录像带、
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的,需提交书面报告,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要求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的,需提交书面报告,重
新办理审批手续。
3、复制单位变更一般登记事项的,应来我局备案。
4、复制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9: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出租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符合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2、有经营单位名称、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设备和资金(零售及出租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批发单位不少于50万元);
<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3、其中申请总批发业务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
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6号)
监管措施:
1、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成立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违反《电子出版物管
理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2、实行年检制度。
备 注:
1、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或者批发市场,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发行单位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需提交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发行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10:出版物进口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进口的单位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和出版物内容
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2、申请进口的出版物的内容必须经有关审核机构审核。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新闻出版局;
3、由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7]210号);
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1996]5号);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6号)
监管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11:
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业务的单位
审批内容:
资格审查
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新闻出版署批准的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或在新闻出版署备案
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2、所承接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接受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出版电子出版物或与境外机
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6号);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165号);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1997]210号)。
监管措施:
申请批准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备 注:
接受境外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的,按同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12∶设立图书编委会、编辑部备案
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图书编委会、编辑部的单位
审批内容:
设立资格
审批条件:
1、提交书面报告,阐明设立图书编委会、编辑部理由;
2、申请单位执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编纂图书的批文原件;
3、出版社将该申请的选题纳入正式出版计划的证明原件;
4、符合我市重点工作的重大题材内容。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新出图[1994]556号)
监管措施:
检查图书编委会、编辑部的运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图书编委会、编辑部不能单独成立财务部门;
要求缴送样书;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单位: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01: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初审
备案对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主管单位
备案内容:
1、申请书:应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2、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3、制作单位章程;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备 注:
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章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来
我局备案。
单位:
深圳市版权局
序号01:设立版权代理机构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版权代理机构的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1、符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
2、有代理机构名称、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设备和资金;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熟悉版权业务的专职版权代理人员,其中3名以上具有2年以上版权工作经验。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版权局;
3、由省版权局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5日)。
监管措施:
申请批准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单位:深圳市版权局
序号01:版权合同登记备案
核准对象:
申请出版境外图书或者出版(包括合作出版)、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业务的单位
核准内容: 经营资格
核准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新闻出版署批准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2、所承接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还应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核准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2、报分管局长核准。
核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1:建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含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文物监管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
经营资格
审批条件:
一、建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需具备:
1、有可行性报告;
2、有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地;
3、有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4、有懂行的专业经营人员。
二、经营文物监管物品需具备:
1、填报《从事文物监管物品经营登记表》;
2、提供经营协议书;
3、必须在经批准的、统一的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内经营。
审批程序:
1、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征求工商、海关、公安部门的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定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
1、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3日);
2、 《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1993年6月23日)。
监管措施:
1、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文物管理部门提供物品清单,经核准、鉴定并
粘贴“深文检”标签后,方可销售;
2、实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违法者依法查处。
备 注:
已批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如要求增加经营范围或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等,需
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3:田野考古发掘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进行考古发掘的单位
审批内容:
考古发掘资格
审批条件:
1、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需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2、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
3、有科学完善的发掘计划。
4、有发掘经费。
审批程序:
1、进行现场考察;
2、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3、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4、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市文化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2号])。
监管措施:
1、现场检查监督,保证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和出土文物安全;
2、发掘单位在发掘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上报考古发掘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
审批内容:
是否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
审批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3、建筑物不阻挡文物保护单位的视野和不影响或破坏其周围的环境风貌(附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方案
和平面、立面图)。
审批程序:
1、进行现场考察;
2、组织专家评审;
3、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4、报分管局长审核;
5、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须经区政府和市文化局批准;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政府和省文化厅批准;
省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须报省文化厅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6、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须经市文化局同意后,再报市规划国
土局批准;在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需经市文化局初审后,
报省或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2号)。
监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
细则管理,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一切
建设工程,在其建筑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严格限制,不得影响主体文物的风貌。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5:申请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审批对象:
申报市、省、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
审批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等级资格
审批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除特殊情况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原则上从现已公布的下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
3、除特殊情况外,须完成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附文物登记表和有关的图纸、照
片、拓片、录相)。
审批程序:
1、现场考察;
2、组织专家论证;
3、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4、报分管局长审核;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市政府核定公布;省、国
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文化厅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审批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
监管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的,依法查处。
备 注∶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6: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维修初审
审批对象:
申请进行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单位
审批内容:
承接文物维修工程资格
审批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有科学和完善的维修设计方案(填报《深圳
市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维修申请表》、并
附原建筑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及设计说明、施工图及工程作法说明);
3、有需维修部分的细部照片;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施工队(附《省、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有施工组织设计;
6、有维修工程预算;
7、有维修工程协议。
审批程序:
1、由申报部门所在区文化局提出初步意见;
2、进行现场考察;
3、组织专家评审;
4、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5、根据文物级别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终审或初审后报省、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市局初审)
审批依据:
文化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63]文物平字1364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2号)。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抓好维修工程的审批、监督、验收三个环节,如
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备 注:
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提交:
1.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文物建筑维修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表、隐蔽工程检查
验收记录和阶段性工程验查验收记录、重大变更设
计批准文件等)。
2.工程经济资料(工程预算
书和执行的定额、预、概算标准及其它有关费用开支标准以及财务
决算书和说明)。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7:申请新建博物馆
审批对象:
申请新建各级、各类博物馆(陈列室、纪念馆)的单位
审批内容:
建馆资格
审批条件:
1、提交申请报告;
2、有辖区文化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3、有完善的可行性论证方案(包括性质、规模、机构、展览面积、基本陈列内容、拟投资金
额及开馆后资金来源等);
4、拥有馆址所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或有效的
馆舍租赁文件;
5、完成新馆设计(附平面、立面和效果图);
6、具有必要的库房及展览场地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
7、完成基本陈列的文字和形式设计(附陈列大纲和形式设计图以及参展文物明细表)。
审批程序:
1、现场考察;
2、组织专家论证;
3、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4、报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管理条例》(1998年1月修改稿)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13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新建博物馆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70号)。
监管措施:
根据博物馆须具备的陈列、馆藏、研究三大功能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单位: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序号0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核准
核准对象:
申请向社会开放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核准内容:
开放资格
核准条件:
1、申请报告;
2、有保护管理机构和一定的编制;
3、完成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4、有必备的安全设施;
5、具备举办相关陈列或展览的条件;
6、具备接待观众、游人的条件。
核准程序:
1、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2、现场考察;
3、主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
4、报分管局长核准;
5、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由文化局提出标准意见,报省或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13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2号)。
监管措施:
1、依据文物法“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责成使用部门进行保护、维修和管理;
2、由辖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
3、市文物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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